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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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七星牌洋菸叁仟伍佰陸拾包、大衛杜夫牌洋菸壹仟肆佰柒拾包及
峰牌洋菸肆佰柒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
未貼專賣憑證之未稅洋菸扣案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臺灣省菸酒專賣暫
  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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