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1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童伯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壹拾貳枚(含署名 陸枚 、指印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至第3行「並於98年8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更正為「為逃避刑期之執行,竟於民國」;證據欄應補充「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277號判決可資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名」,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酒精測定紀錄表所示,其製作權人為執勤員警,在其上之被測人欄上簽名,僅係表明被測人為何人並對該測試結果無異議而已,並非表示收到該測定值單之意思,應係犯刑法第21
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無庸另以偽造私文書罪論科,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884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從而,被告在「警詢筆錄」、「偵訊筆錄」上偽造署押,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應只論以偽造署押罪,不另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294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造「乙○○」之署名或按捺指印,均僅係基於受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僅係被動地確認某一事實狀態之存在,難認其有何製作文書之法效意思,均僅屬單純偽造署押,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先後多次偽造「乙○○」之署押,雖係分別為數行為,然均係於案發當日警察機關先後訊問所為,各該行為係為達同一冒用乙○○名義應訊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並係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接續之一行為,應論以一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告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其為脫免刑責,冒用他人名義接受員警調查,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且造成被冒名者有受處罰之虞,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12枚(含署名6枚、指印6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21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簽名│指印│出處│├──┼──────────┼────┼────┼──────┤│1│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1枚│1枚│98年度偵字第│││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26561號偵查│││談話紀錄表│││卷12頁│├──┼──────────┼────┼────┼──────┤│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3枚│3枚│同偵卷第10頁│├──┼──────────┼────┼────┼──────┤│3│土城分局A3類道路交│1枚│1枚│同偵卷第11頁│││通事故調查報告表││││├──┼──────────┼────┼────┼──────┤│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1枚│1枚│同偵卷第13頁│││酒精測定紀錄表││││├──┼──────────┼────┼────┼──────┤││總計│6枚│6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