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張守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美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零900元,已據
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零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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