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曾秀香   女 24.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7月22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181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秀香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曾秀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7月14日19時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號「翰林園賓館」303號房間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足以證明:
㈠被移送人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陳克裕江文彬 之供述。
㈢現場照片、扣案之保險套(已使用)1個、SIM卡1張可證。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及
善良風俗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新台幣2,000元之罰鍰,以
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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