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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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功恩 (即 蔡光富 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靜君 (即蔡光富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翠雲 (即蔡光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光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光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