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027號聲請人 馬湘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邱清茂 (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0號)於106年10月12日死亡。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配偶 林美珠 之子女與被繼承人並無親屬關係,亦無收養關係存在,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撤回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非屬適格之繼承人,自無繼承權之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高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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