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2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恐嚇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恐嚇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編號│1│2│3│4│├─────┼─────────┼─────────┼─────────┼─────────┤│罪名│殺人未遂│強盜│恐嚇未遂│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犯罪日期│92年7月5日│92年6月28日│92年6月27日│92年6月28日│├─────┼─────────┼─────────┼─────────┼─────────┤│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度及案號│5406號、第5572號│5406號、第5572號│5406號、第5572號│5406號、第5572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2年度少連│彰化地院92年度少連│彰化地院92年度少連│彰化地院92年度少連││法院、案號│訴字第34號,93年5│訴字第34號,93年5│訴字第34號,93年5│訴字第34號,93年5││及判決日期│月7日│月7日│月7日│月7日│├─────┼─────────┼─────────┼─────────┼─────────┤│判決確定日│93年6月21日│93年6月21日│93年6月21日│93年6月21日││期│││││├─────┼─────────┼─────────┼─────────┼─────────┤│減刑刑期│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