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7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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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7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黃秋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原名黃秋洪)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1至10所示之「 黃永青 」之指印與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6行至第8行應補充記載:「並接續於如附表1至10所示即警詢調查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逮捕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口卡片、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偵查筆錄、限制住居具結書等偽造「黃永青」之指印與簽名,、、、」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犯有毒品、偽造文書罪等前科(再犯本罪,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與被告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警查獲後,為規避警方追緝,竟冒用「黃永青」之名義應詢,並在如附表所示之筆錄、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等偽簽「黃永青」之簽名與指印,足以損害其兄「黃永青」之權益,並妨害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被告甲○○偽造如附表1至10所示之「黃永青」指印與「黃永青」之簽名,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附表:
1、警詢調查筆錄: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拾貳枚;偽造「黃永青」簽名伍個。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逮捕通知書:偽造「黃永青」指印貳枚;偽造「黃永青」簽名貳個。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個。
4、搜索扣押筆錄:偽造「黃永青」指印柒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參個。
5、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個。
6、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個。
7、口卡片: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個。
8、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個。
9、偵查筆錄: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個。
10、限制住居具結書: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