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契約,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計新台幣(下同)1,528,696元,於民國95年12月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6年1月起、分120期、利率8.88%、每月繳納21,397元方式償還(下稱系爭協商)。然伊原在卡拉OK店擔任廚房、打雜工作,每月薪資約15,000元,因家人接濟,勉可支應系爭協商款,但自97年2月失業,因景氣不佳並年紀已大,亦無特殊技能,致失業迄今,不得已於97年3月間毀諾,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尚欠銀行有如附表所示債務、收入狀況說明及財產等事實,已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協議書1份及還款證明1份(詳卷第8頁、第6頁、第23至25頁、第20至22頁、第10至18頁)等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查,聲請人於95、96年度所得分別為4,840元(銀行利息)、0元,有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紙(詳卷第24、35頁)可按,而依聲請人所述每月收入15,000元計算,扣除依內政部社會司9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標準9,509元,僅有餘款5,491元(計算式:00000-0000=5491)可供清償債務,而無力償還每月21,397元協商分期款。又查,聲請人自97年2月起失業,是聲請人於97年3月間毀諾之原因,係於協商成立後,因失業之情事變更,頓失收入,致履行不能,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四、再查,聲請人於收入不足之情況下,仍接受協商條件,足見聲請人具有高度還款誠意,始而接受協商條件。況聲請人於系爭協商後,依原協商條件繳付14期協商應繳納之款項,應認已盡相當之償還誠意。執之,聲請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既係因協商條件未能考量聲請人收入暨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情況,所約定之協商償還金額係屬過高,致聲請人客觀收入不足以長期持續依協議償還,且因於97年2月間失業,收入大幅減少之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所致,並非因協議後故意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足認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償還協議,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消費貸款、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債務金額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有前案紀錄表、查詢表附卷可稽。而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且前雖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亦如上述,則其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一│台北富邦銀行│137,790元│信用卡│├──┼────────────┼────────┼─────────┤│二│國泰世華銀行│370,742元│信用卡等│├──┼────────────┼────────┼─────────┤│三│聯邦銀行│196,130元│信用卡│├──┼────────────┼────────┼─────────┤│四│萬泰銀行│22,652元│信用卡│├──┼────────────┼────────┼─────────┤│五│台新銀行│298,671元│信用卡等│├──┼────────────┼────────┼─────────┤│六│中國信託銀行│464,981元│信用貸款等│├──┼────────────┼────────┼─────────┤│七│永豐信用卡公司│47,730元│信用卡│├──┼────────────┼────────┼─────────┤│合計│1,528,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