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5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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