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5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