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所載;附表編號1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所犯附表編號2、3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期間犯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拘役5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5.09.21│95.09.21│95.09.2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8888號│95年偵字第8888號│95年偵字第888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915號│96年上易字第915號│96年上易字第91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12│96.07.12│96.07.12│├─┼─────────┼──────────┼──────────┼──────────┤│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915號│96年上易字第915號│96年上易字第9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12│96.07.12│96.07.12│├─┴─────────┼──────────┼──────────┼──────────┤│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拘役27日│拘役10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署9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署9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署96年度執字│││第4482號│第4483號│第44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