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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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傑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陳永傑與告訴人 王盈貴 間曾為同居男女朋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民國99年12月31日下午6時40分許,陳永傑駕車搭載王盈貴行經嘉義縣○○鄉○○村○○○○○道近東義路口附近,在車內與王盈貴發生口角爭執,陳永傑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王盈貴臉部,致其受有左下眼瞼瘀青、左下頷瘀腫、腹痛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