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上訴字第1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6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正宗 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6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游正宗前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上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⑴⑵⑶案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56號減刑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①2月15日(竊盜)、②2月15日(詐欺)、③1月15日(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合併定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96年7月16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⑷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上字第9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二、游正宗(未曾考領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101年3月26日23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係游正宗之友人 張麗珊 )沿臺中市○區○○○路內側快車道行駛,欲左轉樂業路往旱溪東路方向時,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適有 徐培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旱溪西路慢車道往旱溪街方向行駛,游正宗於左轉樂業路時,未減速慢行即貿然左轉,致其駕駛之汽車之左側車頭不慎擦撞徐培凱所騎乘之機車左側車頭而肇事,徐培凱騎駛之機車及身體當場因被撞擊而倒在地上,因此受有左側足部挫傷併第4蹠骨骨折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游正宗於肇事後明知因駕車發生碰撞及致使機車駕駛人受傷之情形,因恐無照駕車之違規事實遭警察告發開罰,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在未報警處理或救助受傷之人或將受傷之人送醫救治之情形下,關閉車燈繼續往前行駛而逃逸。單獨留在現場之徐培凱自行報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三分隊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肇事車輛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循線查獲游正宗。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關於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正宗(下稱被告)係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原審法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有關於實體認定部分:
一、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徐培凱於警詢之指訴相符(見警卷第7至9頁),並有卷附之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太平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以上見警卷第2、10至14頁、16至35頁、38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中監字第1010012415號函(見本院卷第28頁)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又因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常非於己之鄰親家里,時有告救不能情事,乃科以肇事者須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之法定義務,以防因就醫延誤致生無謂傷亡,並俾得通知傷亡者家屬到場,以明責任,是凡肇事人於行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即駕車逃逸者,均應依該規定處罰,至其嗣後是否受刑事訴追及已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失,對其應受處罰乙節,並不生影響。職是之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即有義務留在肇事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護他人之生命與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其立法目的,既係促使駕駛人於肇事致死傷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報告警察機關,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被告駕駛汽車明知與被害人徐培凱騎駛之機車發生碰撞,見徐培凱人車倒地即有受傷之可能,仍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甚至為規避警察之查緝,隨即關閉車燈往前行駛,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犯行甚為明確,洵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上開應依法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法條既明定汽車駕駛人於一定違規之情形(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駕駛汽車致人傷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時,始有適用,換言之,係肇事者在一定之違規情形下依法應負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時,始有適用。而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罪,其立法意旨係對一般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旨在懲罰肇事逃逸,自無上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上揭肇事逃逸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素行欠佳,肇事後逃離現場,守法意識薄弱,復衡酌其犯後雖未與被害人徐培凱就過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惟被害人徐培凱於警詢中已表明「我不要對游正宗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等語(見警卷第9頁),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身心、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因事發突然,來不及反應踩住煞車,而對方亦因未減速而迎面撞擊,被告未經歷過車禍事故,飽受驚嚇,而未依規定停車查看,且因被告無照駕駛,心生警慌,未諳交通事故處理常識才會駛離現場,並非故意置車禍事故於不顧;㈡被告雖然前科累累,但年長後已改過遷善,有安定之家庭生活,亦需被告負擔家庭經濟,卻因非故意之行為遭判刑7月,請法官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已深具悔意,且願意和被害人徐培凱商討和解事宜,予以從輕量刑云云。
五、刑法第59條之得酌量減輕其刑者,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本件被告係無照駕駛肇事後,為規避無照罰款責任而逃逸,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被告於肇事後,明知被害人徐培凱已連同所騎機車摔倒在地,顯可預見徐培凱有受傷之危險,被告竟仍為規避本身民刑事責任而駕車逃逸,且肇事逃逸罪之法定本刑僅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尚非過重【暨本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6月之罪,被告為累犯,無從宣告緩刑,且因累犯應加重其刑,最低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以上】,其犯行實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至被告上訴所稱其家中經濟靠其維持,如入監服刑將使其失去一切等情,則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其量刑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之情,自難認有何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情請求輕判自不足採,業如前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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