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旻衛 相對人即債權人 張世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文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附表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華南商業銀行│139437│3.08%│1078│1288│1499│├────────┼────┼────┼────┼────┼────┤│高雄市農會│564028│12.48%│4368│5221│6074│├────────┼────┼────┼────┼────┼────┤│聯邦商業銀行│112410│2.49%│872│1042│12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9976│1.55%│542│648│75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0000000│39.7%│13895│16608│19320││公司││││││├────────┼────┼────┼────┼────┼────┤│陳文良│40000│0.88%│308│368│428│├────────┼────┼────┼────┼────┼────┤│張世福│0000000│39.82%│13937│16658│19379│├────────┼────┼────┼────┼────┼────┤│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35000│41833│48666│├────┬───┴────┴────┴────┴────┴────┤│清償成數│約68.6%(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101年10月開始履行設算)│││├────┼────────────────────────────┤│備註│1.第一階段: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3年6月(約21期)││││2.第二階段:103年7月至104年11月(約17期)││││3.第三階段:104年12月至合計滿72期為止(約34期)││││(以上均為每月5日給付)│││★債權人於101年5月23日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以後仍因扣薪強制│││執行程序而有受償之金額,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給付而抵充應繳納金額,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