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炎坤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炎坤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本件具保人楊炎坤,因被告甲○○詐欺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經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命將該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