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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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148號
上 訴 人 宏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州
訴訟代理人  林崑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亞麗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柒
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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