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350號
原   告 席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佳臻
       劉庭華
被   告  吳俊賢 即基隆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間
就其之招募宣傳活動委由原告於網路刊登廣告,原告業已依
約刊登完成,惟被告應支付新臺幣228,200元之廣告費用卻
遲不給付,原告雖屢為催索,被告竟一再藉詞推拖,爰依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刊廣告請款單、統一發票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