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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