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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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何寶蓮被告張文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何寶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何寶蓮前因被告張文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盧軍傑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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