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告 林義龍 被告 林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宣告調解無效等之請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因調解而給付之新臺幣100萬元,訴之利益與聲明第1項相同,不另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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