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慈元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喬齡 被告崧興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興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崧興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