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凌晨三時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鎮○○○路往新竹方向行駛,途○○○鎮○○○路與環東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可停煞之距離,且依當時情況亦非不能注意,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由後追撞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使乙○○○受有頭部挫傷併輕微腦震盪之傷害,案經乙○○○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桃園縣楊梅鎮公所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楊鎮民 字第八九00九八四七號函附刑事撤回告訴狀暨調解書各乙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仁(得於十日內上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