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雄 、 林雅玲 (即 林秀娥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
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李文龍 、 李燕鴻
及被告2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
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3,2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
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