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305號
原   告  莊堂駿
被   告  黃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
以107年度雄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有本院答詢表、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附卷足憑(見院
卷頁9至12),依首揭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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