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85號上訴人 許淑萍
戴秀娥 前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錢冠頤 律師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黃鈺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張世展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