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4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760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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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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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賴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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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宜蘭縣三星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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