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支付命令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10月9日96年度促字第47868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