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88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王正雄 被告 王琪君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03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同法第119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琪君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0年8月9日獲准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由聲請人王正雄繳納保證金3萬元,有卷附本院100年度保刑字第116號收據1紙可按。而被告王琪君已於100年9月16日死亡,亦有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足稽。又被告王琪君於死亡前既未發生沒入保證金之原因,是聲請人因被告王琪君死亡應受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聲請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即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前開保證金3萬元發還。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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