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4月、1年確定,於97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哲綸前因犯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2年10月、1年確定;於97年1月15日入臺北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9日,無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及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