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詹德錠 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彭木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