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救字第9號聲請人 翟憲花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下同)98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卷第37至39頁,本院卷第5頁),並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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