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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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 林壯杰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
張天欽 律師被告 盧啟安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被告 吳秋桂 被告 邱家平 被告 胡國文 胡 陳麗琴 之.被告 胡國偉 胡陳麗琴 之.被告 胡國書 胡陳麗琴之.被告 蔣企華 訴訟代理人 蔣龍翔 被告 葉國保 被告劉 陳怡君 即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胡國文、胡國偉、胡國書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胡陳麗琴已於民國100年12月3日死亡,被告胡陳麗琴之繼承人為胡國書、胡國偉、胡國文,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迄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