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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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 林壯杰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
張天欽 律師被告 盧啟安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被告 吳秋桂 被告 邱家平 被告 胡國文陳麗琴 之.被告 胡國偉 胡陳麗琴 之.被告 胡國書 胡陳麗琴之.被告 蔣企華 訴訟代理人 蔣龍翔 被告 葉國保 被告劉 陳怡君 即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胡國文、胡國偉、胡國書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胡陳麗琴已於民國100年12月3日死亡,被告胡陳麗琴之繼承人為胡國書、胡國偉、胡國文,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迄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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