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秀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秀蘭所犯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秀蘭於民國91年11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湖簡字第35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5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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