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胡陳秀葉 即和通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和通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和通企業社,法定代理人胡陳秀葉)。
二、債務人胡陳秀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