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0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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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
        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陳福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3日上午9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變更契約書、
分期攤還申請書、客戶授受信及保證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
明細查詢單及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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