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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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75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柒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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