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調字第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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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小調字第17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小調字第170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陸萬 陸仟 元正(含體傷、機
  車修理費及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被告願於96年12月20前
  乙次給付。
二、原告於被告給付完畢後再撤回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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