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5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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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東周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甯斯璜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牌照貳面
及行車執照壹張。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2日以其所有
營業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
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以
下簡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台北縣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並繳納
管理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
稅款及違約罰款,並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將
行車執照及號牌2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詎
被告自96年2月份起,拒不繳納行政管理費,亦未繳納牌照
稅、燃料稅及違規罰單,均由原告墊付,迄今已累欠11184
元,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繳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
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做為終止兩造間靠行契約之意思表
示。為此,依據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牌照兩面。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乙、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寄行證明書、台北縣計程
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各
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被告既為上開參與經營契約書之當事人,自負有履行契約
義務之責,從而,原告依據參與經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2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