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11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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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11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彭美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 伍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
(下同)95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