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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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52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下午4時
整所宣示之判決筆錄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張哲雄 」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