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 夏美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文。再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同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其中應補正事項共列7項,該裁定於103年6月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嗣於同年7月7日提出補正狀,惟經本院審酌其補正資料,認其中關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項目等細節,尚仍有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補正之必要,本院復於10
3年8月7日當庭諭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生活費用支出明細及小孩扶養支出明細證明,逾期駁回聲請。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有該日詢問筆錄在卷足稽(見本院卷116頁)。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積欠債務實情與收入、支出是否正確,影響本院對其更生聲請之判斷。揆諸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