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 張庭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部分:
(一)請陳報所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債務,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及目前尚欠餘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二)請陳報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是否為設定擔保抵押之借款債務,若是,則係以何輛車輛作為擔保借款?是否業遭拍賣抵償?
三、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財產方面:
(一)請說明聲請人自陳「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遭監理站拔車牌」,所指為何?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影本,並陳報二手市值約為何。另陳報除上開車輛外,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請提出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捷妤工程行擔任工程助手之在職證明、每月收入等相關入帳資料。並陳報除每月領現金28000元外,有無其他加班、津貼、獎金等額外收入,若有,亦請一併提出入帳證明。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任職於捷妤工程行擔任工程助手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就聲請人所提列「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三餐、交通費、電話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租屋支出、勞健保、生活雜支、保險費)提出『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單據。並就其中交通費,陳報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
(二)母親扶養費部分:
1、聲請人母親為51年生,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則請陳報聲請人母親目前是否仍工作收入?若有,每月收入數額為何?
2、請陳報聲請人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3、請就母親扶養費每月5,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另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一哥一姐)之姓名、年籍、財產所得資料,並陳報扶養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4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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