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上訴人 陳宏志 被上訴人 陳儀群
陳柍臻 陳佳圻 陳寶如 陳淑芬 陳秋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613元,應徵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