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3月確定,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51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