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41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林仁祥
被 告 伍玉鳳 即 劉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