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小字第41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林仁祥
被   告  伍玉鳳劉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昆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