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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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壁川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參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佰貳拾陸萬貳仟肆佰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玖百柒拾參元,原告僅繳納柒仟玖佰參拾元,尚不足陸萬伍仟零肆拾參元,應予補繳。
二、被告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