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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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庚○○聲請人甲○○相對人戊○○○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甲○○對於○○鄉○○段地號308-1、308-2、308-3、308-4、336-1、336-2、336-3、336-4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請釋明是否針對案外人丁○○○、丙○○○、己○○○、乙○○○之土地○○○鄉○○段地號308、308-1、308-3、308-4、336、336-1、336-3、336-4)聲請拍賣,如是,則請增列上開四人為相對人,並請提出其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否,則請遞狀撤回針對上開地號土地之拍賣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