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敏郎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