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壁川 律師被告丙○○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李美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