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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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宥誠原名邱和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宥誠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邱宥誠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均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附表: